
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
农作物新品种的法律保障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种业振兴实施过程中具有显著的战略意义。有效地保护新品种的相关权利,不仅有助于维护育种主体的经济权益,也能激发其创新积极性,推动作物品种不断优化与多元发展。这对于提升我国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我国在该领域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相关立法滞后,已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约因素。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偏窄,行政执法存在短板,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这些问题导致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农作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提升执法效率,完善相关支持机制,推动新品种保护体系高质量发展。
1 法律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体系不健全
1.1.1 法律保障效力层级偏低
当前我国对于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弱,在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处于劣势,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约束力。尽管《种子法》的修订将品种权纳入了法律层面,但由于条文内容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导致实际执行效果有限。加之植物新品种权尚未完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其保护力度远低于专利权与商标权,不仅限制了种业发展,也与当前农业科技进步和种业振兴的需求不匹配。因此,有必要从立法高度提升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推动其纳入更高效力的法律体系中。
1.1.2 法律体系内部衔接不畅
我国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之中,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导致法律适用中存在衔接不良的问题。尤其是《条例》与《刑法》在惩治侵权行为方面的衔接不到位。例如,尽管《条例》中提及“假冒授权品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无专门规定,导致假冒品种难以按现有罪名追责。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这种法律空缺使得相应条款形同虚设,严重影响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相关罪名,保障法律的实际效力。
1.1.3 新品种保护范围有限
我国目前的新品种保护范围仅限于保护名录中的部分品种,尚未实现全面覆盖。相比《UPOV公约》(1991文本)所主张的“全属种保护”理念,我国的范围仍然偏狭。由于目录外的品种若需申请保护需额外走繁琐流程,导致部分育种者可能转向国外注册,进而引发国内优良种质资源的流失。此外,现行《条例》对于品种权的权能限制较大,未能涵盖育种资料的出口、国际市场销售等权利。在全球化背景下,应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覆盖从育种材料到收获产品的各环节,提升育种者的权利保障与国际竞争力[1]。
1.1.4 专利法适用受限
一方面,我国《专利法》尚未对农业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保护,传统专利制度中由于植物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难以满足技术重复性要求,因此普遍不授予品种专利。尽管如此,国际上已有部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我国应顺应趋势,适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我国在农业新品种保护上缺乏“先用权”制度,导致若研发方未及时申请保护,其成果可能被他人抢注,从而无法享有权利。这种法律漏洞对创新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应尽快完善制度以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2]。
1.2 农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存在法律保护瑕疵
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生物技术内容,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目前不少地方执法队伍在农业科技和法律知识方面均存在不足,影响了案件查处的效率与精准性。此外,种子企业的产业布局往往呈现跨地区特征,导致侵权纠纷具有明显的区域穿透性,然而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仍以属地管理为主,缺乏跨区域协调机制,难以对异地侵权行为进行快速、有效的打击。这种执法上的局限性,不仅削弱了新品种权的实际保护效果,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3]。
1.3 相关主体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部分育种机构、企业乃至农民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程度依然较低,法律意识普遍薄弱。首先,一些育种单位对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权意识,也不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其次,一些企业误将审定与品种权混淆,认为通过品种审定就能自动获得法律保护,忽视了专利或品种权申请的必要性,从而埋下法律风险隐患。再次,广大农民群体法律素养偏低,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种植、繁殖、销售新品种的现象较为常见,严重阻碍了品种权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加强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新品种保护意识势在必行[4-6]。
2 健全依法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
2.1 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
2.1.1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法律位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性法规,在推动早期品种权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种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现行法规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相比之下,《UPOV公约》(1991年文本)在权利设置、保护范围等方面更加完善,而我国目前仍依据1978年版本,内容相对滞后,权利限制较多。因此,我国亟需制定和出台更高效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全面提升其法律地位,并结合国际经验与国内实际,构建更加科学、严密的法律框架。
2.1.2 强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不仅要聚焦单部法律的内容,还应注重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统一。以《条例》与《种子法》为例,前者在品种权保护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后者则对农民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二者之间仍存在条文冲突。对此,应在新一轮立法修订中,对农民用种、繁殖和销售等权利进行清晰界定,消除法律冲突。此外,刑法层面也应与新品种保护对接,针对假冒授权品种等行为增设相应罪名,为打击侵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实现法规间的有机衔接。
2.1.3 扩大新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
当前《条例》仅对保护名录内的品种赋予法律地位,显然无法适应市场和科研实际的多样化需求。《UPOV公约》(1991年文本)则已实现了从育种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链条保护,覆盖所有属种。我国应借鉴其做法,逐步将经济价值高、科研潜力大的品种纳入保护体系,并通过制度设计为育种人提供销售权、进出口许可、贮藏权等综合性权利,扩大保护范围,从而增强我国种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2.1.4 建立专利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机制
农业植物新品种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应纳入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阶段,我国可探索建立“专利法+专门法”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一方面,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纳入其适用范围,对植物产品及其繁殖方法赋予专利权保护;另一方面,保留并完善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重点保护育种行为及相关权利。两者相辅相成,不仅增强对新品种成果的法律支撑,也提升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覆盖度。此外,引入“先用权”制度,将研发阶段已投入实际使用但未及时注册的成果纳入保护范围,有助于平衡先申请者与先完成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优化品种权利益分配。
2.2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也需同步改进。
首先,需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专业建设。针对执法人员农学和法学知识的双重需求,应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培训,提升执法主体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和案件处理能力,组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执法队伍。其次,需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面对种子企业布局广泛、侵权行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信息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跨地联合办案、同步追责打击,有效打破地方执法壁垒,提升案件处理效率[7]。
2.3 完善种权保护对新品种的支持制度
2.3.1 营造良好制度与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支持与交易环境:
一是健全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交易平台,打通科研成果转化与市场对接的“最后一公里”,提升育种成果的市场转化率,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是推行代理人制度与资格认证机制。设立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认证制度,并对代理机构实施严格监管与定期考核,确保其在权利申请、授权转让、维权诉讼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避免无序竞争与权利滥用。三是强化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市场更新换代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品种流通与应用情况,打击假冒伪劣种子进入市场的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环境和育种者合法权益[8-10]。
2.3.2 强化政策引导与激励支持
政策层面应加大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引导与扶持:
首先,落实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针对育种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的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科研资金支持政策,激励科研单位和企业持续开展新品种研发。其次,建立育种人才扶持体系。通过设立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机制,支持育种领域的专业人才培训与实践积累,提升行业人才储备。再次,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分散资源。对中小育种企业提供资金引导和平台支持,推动其向规模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为农业植物新品种创新营造更加优质的发展生态。
结语
在当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侵权案件持续增多的背景下,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想有效提升农业新品种权的保护效能,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执法机制优化以及社会认知提升等多个层面同步发力。建立完善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体系,不仅是促进育种创新、保障科研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种业振兴、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层级、拓展保护范围、强化行政执法,配合政策引导和社会力量,才能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构建起全链条、系统化的法律保障体系。未来,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持续深化法律制度与执法机制的改革,真正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与权益保障,为农业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持续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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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阿布都克尤木 • 阿不都热孜克,古丽米拉 • 艾克拜尔,徐麟,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回顾、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22,24(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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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玉立平,刘平,吕波,等.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10,12(6):62-67.
作者简介:万前(2001-),性别:男,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专利法、法理学、法律职业与伦理、国际法。
参考
刘治先,乔峰丁,照华,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山东农业科学,2008(3):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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