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处分规定的实践应用研究
摘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公序良俗”理解与适用差异以及与其他法律规定协调等问题,需要加强证据规则建设、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强化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关注社会发展新趋势,及时完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1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与法律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不仅关乎伦理道德,更与财产权益紧密相连。夫妻忠实义务,涵盖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从广义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责任相互尊重、关爱,坚守对婚姻的忠诚,杜绝任何损害婚姻关系及配偶利益的行为。这具体体现为性生活方面保持忠实,避免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杜绝恶意遗弃配偶的举动;不能为了第三人利益而侵害配偶权益等。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核心聚焦于性忠诚,即夫妻双方都应自觉避免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夫妻忠实义务不只是道德准则的内在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赋予夫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有力保护,以及对家庭伦理秩序的积极维护[1-3]。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从基本原则层面确立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众多条款,与《解释(二)》中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都和夫妻忠实义务紧密相连。它们共同构成了保障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法律体系,明确了夫妻财产处理规则,在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时,为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维护婚姻财产秩序。《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则明确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裁判依据。
2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处分的社会热点现象分析
2.1 “婚外情赠与”现象频发
在现实生活里,“婚外情赠与”是极为常见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情形。部分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展出感情,进而借助赠与财产的手段来维持这种不正当关系。所赠与的财产种类丰富,像现金、房产、车辆以及首饰等贵重物品都涵盖其中。例如,某公司高管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展成情人关系,为了取悦李某,王某先后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50万元,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配偶的感情,也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4]。
从社会影响来看,“婚外情赠与”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性和家庭的稳定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无过错配偶和子女来说,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配偶张某发现后,生活陷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境,不仅面临感情上的背叛,还可能因财产的流失而影响到自己和子女的生活质量。
2.2 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直播打赏与虚拟财产处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由此引发了一些新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问题。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现象日益增多。一些人在直播过程中,为了追求一时的虚荣和快感,不惜花费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为主播刷礼物、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5]。
例如,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沉迷于网络直播,经常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某女主播的直播,并频繁为其打赏。在短短几个月内,赵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主播打赏了30万元,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其配偶孙某发现后,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要求赵某停止打赏行为并追回已打赏的财产。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夫妻财产权益的纠纷,还反映了网络环境下夫妻忠实义务和财产处分的新挑战。
在虚拟财产方面,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等,也存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情况。这些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处分也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对虚拟财产的分割和认定问题,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以及如何处理因虚拟财产处分引发的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难题。
3 《解释(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
3.1 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与财产返还
在实践中,当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一方面,从赠与行为的目的判断赠与行为是否是为了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如果赠与方与受赠方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且赠与行为与这种关系密切相关,那么可以认定赠与目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例如,在上文提到的王某赠与李某财产的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其赠与财产的目的明显是为了维系这种不正当关系,因此该赠与行为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另一方面,赠与财产的性质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若赠与方处分的是个人财产,通常不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但如果赠与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后再进行赠与,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是取得财产的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二是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担责。在王某赠与李某财产的案例中,李某应当将王某赠与的50万元现金和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返还给王某及其配偶张某。如果李某已经将房产出售或对财产进行了其他处置,导致无法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
3.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情支出、给第三者购置房产等,就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这一规定能及时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避免财产进一步受损。例如,在赵某直播打赏的案例中,孙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赵某继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自己和家庭的财产权益。
3.3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
根据《解释(二)》第七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财产分割比例。例如,在肖某与陈某的离婚案件中,肖某婚后多次出轨,并向出轨对象赠与大额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考虑到肖某的重大过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归陈某所有,对肖某少分财产,以体现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罚。
在婚姻关系里,倘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除了能在财产分割时得到适当照顾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像重婚、与他人同居这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均在法律规定的可请求赔偿范畴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而物质损害赔偿,则主要用于弥补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比如因过错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方面产生的实际损失等。
4 实践应用中的难点与挑战
4.1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
在涉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处分的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重重。无过错方若想主张权利,需证明配偶存在违反义务行为及财产处分事实。但婚外情行为隐秘,像照片、视频等证据可能因合法性存疑,证人证言也可能因证人与当事人关系而可信度不足。财产处分方面,现金交易或隐蔽转账让无过错方难以追踪资金和获取凭证。网络直播打赏等新问题更是雪上加霜,直播平台交易记录、打赏数据获取困难。例如,在当事人需要从直播平台获取直播打赏的相关数据时,直播平台可能以隐私保护、数据保存期限等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的数据不完整。
4.2 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与适用差异
《解释(二)》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然而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和适用差异明显。法官、学者、公众对其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导致对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不同。部分处于道德与法律模糊地带的行为,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暧昧时给予小额财物,难以界定是否违反。此外,在不同的地区、文化背景下,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也可能有所不同,这也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 完善建议与未来发展方向
5.1 加强证据规则建设
针对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的问题,应加强证据规则建设。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涉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处分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性标准以及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例如,明确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在这类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途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对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在直播打赏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及时保全直播平台的交易记录等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2 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为了减少对“公序良俗”理解和适用的差异,有必要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细化和明确。结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列举一些常见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为法官在裁判中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确认具体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示范。
5.3 强化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各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注重对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处分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综合运用各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准确地处理案件。在处理赠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时,既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又要结合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变化,法律应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 龙翼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J].中国应用法学,2025,(01).132-154.
- 陈宜芳,王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5,(01)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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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文伟.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23,(04).56-70
- 陈跃帆,李亚飞.论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09).345-350
- 作者简介:张璐(1995-),女,彝族,硕士学历,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婚姻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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