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目 研究性文章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问题与指标研究

作者

摘要

随着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各地也开始尝试对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进行评估,但目前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标准和内容并不统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尚未成型。可以看到,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内涵不确定、评价指标过于单一、评价结果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影响过大等问题。为适应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我国亟需在把握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目的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问题,甄别重点方面,确定必备指标,构建出更为客观全面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

引言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是社区矫正机构或专业组织运用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0年以前各地的实践中,其后经历了各地探索、全国试点、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出台以及之后的规范化实行阶段,社区矫正在我国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如此长时间地观察、评估,但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效果评价体系,适用于社区矫正评价的指标也并不确定。本文尝试在分析目前社区矫正效果评价问题的基础上,重述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发展需要的、全新且更为客观全面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所需指标。

1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1.1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内涵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悔改程度和守法状态进行评测,从而拟定矫正方案的活动;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活动包括入矫前的风险评估和入矫后的综合评估。可以看出,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内涵的认定并不相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可以解释为对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进行判断、分析后得出功过、优劣、是否有价值等方面结论的活动。而一般意义上说,效果或成果的展现应在工作完成之后。此外,根据目前法律术语和实践中的常用表达,入矫前的风险评估、入矫后的综合评估,以及拟定矫正方案的活动,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更应该称之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活动。而真正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不仅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情况,还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成效。目前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在范围上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活动形成交叉关系,但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活动作为一项制度的两个不同阶段,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应当被合理区分内涵。因此,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必须明确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活动的具体内涵。本文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内涵限定在社区矫正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报告层面,考察的内容为过往的社区矫正工作表现、矫正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

1.2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指标单一

在以往的实践中,再犯罪率常常是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汇报时的重点甚至唯一指标。但这一标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将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与监禁矫正的再犯罪率进行比较,突出社区矫正对比监禁矫正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社区矫正被确定为法定刑事执行制度之前确有其重要价值。但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和《社区矫正法》的颁布,社区矫正的重要地位已经被人们所认可,再犯罪率不再是唯一值得被注意的方面。此时,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评价标准需要有所转变,评价重点应从社区矫正的实施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效果和问题上来,以此满足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再犯罪率这一标准不能全面反映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更不能通过其找到问题和优势所在,从而扬长补短。作为一项外来制度,社区矫正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初期,必然存在制度漏洞和水土不服的问题,正需要执行效果反馈来弥补这些缺憾,以此快速适应我国社会的需要。同时,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必然也会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特长和优势。而再犯罪率只能证明制度本身的价值,既不能指出制度上的不足,也不能发掘社区矫正在我国应当特别发扬的长处。因此,再犯罪率这一单一效果评价指标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区矫正发展需求,亟需补充更多评价指标,完善评价体系[1-4]

1.3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价值导向偏颇

我国社区矫正以监管和教育为目的导向,希望能在惩罚监管的同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目前我国以合规为导向,以社区矫正期间和社区矫正后的再犯罪率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硬性工作指标,是以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更加注重监管而忽略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此外,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结果可以决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的情形下,社区矫正中的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身份地位可能产生调换。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以自己服从管理为条件,对监管人员提出要求、甚至实施威胁,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率、再犯罪率等矫正指标,不得不做出让步和妥协。从某些社区矫正的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知晓工作人员有帮助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常常会不加克制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有的矫正对象甚至会在重大活动前夕,以自己配合社会控制措施为条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过分要求。这完全颠覆了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本质与根基,不仅无法实现惩罚改造的目的,而且可能会激化社会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满,进而延伸为对教育改造犯罪人理念的不满,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有学者提出,社区矫正出现问题时,如不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腐败或严重渎职,不应该首先追责问责,而应重点考虑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必须转变价值导向,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措施为首要目的,避免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担制度漏洞所带来的后果。

2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指标建构原则

2.1以目的导向为原则

目的是行动的先导,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指标构建必须坚持以目的导向为原则。在社区矫正制度确定之前,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往往以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为重点,突出强调社区矫正对比监禁矫正的优势——这是以制度确认为目的。而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步入正轨,如今需要关注的更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之处——这是以制度完善为目的。目的改变,自然要求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内容也随之更改。只有把握住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真实目的,才能构建出更加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5-8]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为社区矫正的衍生物,总目的应当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详细展开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第二,减轻我国罪犯治理的经济压力,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发现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缺憾,完善具体规定。根据这三个方面的目的,我们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效果、社区矫正社会效果以及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纳入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之中[9]

2.2以精简有度为原则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应当精简有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反馈,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越详实,所体现的工作细节便越全面,也能更有效地洞察细枝末节处的问题。但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不可能无限制细化。我国目前进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主体为社区矫正机构和专门评估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人手不足的问题已成共识,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也有待提高。而专门评估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角色定位和规范化程度也不甚明确。因此,从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实施主体来看,难有充足的人力资源来进行太过详实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更何况,若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过于繁杂,不仅会加重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工作人员的负担,也提高了效果评价的难度,对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工作队伍来说不便操作,有可能会导致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此外,经济效益也限制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详尽程度。一方面,进行严谨深入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必然会需要大量经费,这有违社区矫正节省社会治理支出的出发点。另一方面,重要程度相对较低的评价指标对工作整体的改进作用也较小,将其加入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中的性价比相对较低。因此,我国应当在综合社区矫正效果评价队伍力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有的放矢,注重总体工作效果,抓住重点评估项目,形成粗中有细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

3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必需指标

3.1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效果

社区矫正评价效果体系需包含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纪律情况和再社会化情况。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需对标社区矫正的任务和目的。我国社区矫正最为核心的任务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目的同样也是有效管理与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需要包含社区矫正对象被监督管理和被教育帮扶的效果与成果。这两方面内容反应到实践中即为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情况和再社会化情况[10-16]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的本职工作。根据严重程度,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的情况可以表现为三级:第一级为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予以教育批评、加强管理;第二级为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法院禁止令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级为社区矫正对象因再次违法犯罪而予以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应当将此三级违反监督管理的情形纳入考察。若第一级情况频发,则可以斟酌是否是社区矫正规定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或是因为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若第三级情况异常出现,则可以考虑是否是分类管理出现偏差。因此,根据这三种情形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频次与场景,可以判断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哪种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方式。

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情况是教育帮扶效果的重要体现。再社会化情况分为反社会化与社会化正反两方面。反社会化通常通过再犯罪率来体现,这一点毋庸多言,但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也应当被统计在内。若社区矫正对象故意多次实施违法乱纪行为,可能代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并不彻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化一般通过工作、人际关系情况来反映。根据社会学家的观点,社会化的本质就是角色承担。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应当是工作人员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找到角色定位、获得社会价值。因此,考察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维持自身基本生活、能否维持好基础的人际关系等,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不可或缺的方面。

3.2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需包含社区矫正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和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社区矫正以便利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减轻社会治理负担为价值取向。我国以往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更加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方面,而对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有所忽略。但实际上,我国实行社区矫正,相当大一部分原因出自于降低罪犯服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的考虑。因此,要评价社区矫正效果,无可避免地要关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尤其是社区矫正带来的经济效益。一方面,社区矫正节省的经费支出是社区矫正制度构建者最关注的内容之一。社区矫正节省的经费支出的计算方式,为社区矫正实施费用与同期、同人数监禁矫正实施费用之间的差值。故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理应包含社区矫正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带来的经济效益常常被忽略,但却也是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效果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除节省刑事执行支出外,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也是其重要价值体现。社区矫正通过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贫困帮扶等,可以减少贫困、失业等社会不稳定人群,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增加社会总体收入。因此,社区矫正后的新增就业人员及其为社会创造的价值集中展现了教育帮扶措施的有效性,也应当被纳入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当中。

除社区矫正的经济效果外,还要考虑社区矫正对社会群众的生活影响和情感影响。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开放性刑事执行制度,不仅涉及社区矫正对象,而且会对被害人和社区居民产生影响。因此,对相关人员的影响程度也应体现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当中。首先,刑罚的目的之一便是恢复受损法益。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情况和谅解情况不仅反映出社区矫正对象的悔改情况,而且代表着受损法益的恢复情况,是检验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方面。其次,社区矫正依托社区而存在。法律规定在进行社区矫正前需要调查评估被告人或者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笔者认为,完成社区矫正后还应当调查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对所居住社区的实际影响。一方面,对比预估影响和实际影响,可以判断入矫前调查评估的正确率,改进调查评估活动。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实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着社区矫正的存续。

3.3制度设计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与反馈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最根本的目的是发现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予以完善。因此,在评价社区矫正实施成效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缺点与漏洞。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时,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顺畅程度,具体判断哪个或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如有学者认为,乡镇司法所因受政府和上级司法局双重领导,常常任务繁多,司法行政职能被削弱。另有青海省司法所调研报告发现,司法所大多将精力投在乡镇(街道)工作中,司法行政工作受到冲击。还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担当的角色、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都不甚明确。这些反馈都说明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机构、人员和职责设计方面出现了问题,《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需要。这就要求社区矫正效果评价除考察矫正效果和社会效果外,还要将视线放到制度实施流程和关节上来。不仅仅是评价效果的好与坏,更重要的是要像维修工一样带着解决问题的眼光来看待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敲打”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寻找更好的制度设计方案,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我国以往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已经不适应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目前所需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应当以目的导向为原则,重点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效果、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以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三个方面;以对立统一规律为原则,注重指标正反两方面的设置与运用;以精简有度为原则,在这三个大框架之下,以联系的眼光把握需要考察的重要指标——在考察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情况;在考察社区矫正所需经费的同时,也应关注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和对法益的修复情况;在评判制度总体性优劣的同时,也要盯紧每一项具体制度的实施情况。综合上述探讨内容,我国应当构建的是坚持目的导向、对立统一、精简有度原则,综合考察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效果、社区矫正社会效果和各项制度实施效果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26-29.
  2. 曹虹:《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现状与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49.
  3. 孙文虹:《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的评价与重构》[J],社会科学辑刊,2015:93-94.
  4. 苏明月:《基层治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体系研究》[J],河北学刊,2024:210.
  5. 黎莹,覃如峥:《增权视野下未成年犯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探析———以广西河池市X司法所为例》[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48.
  6. 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
  7. 王世洲:《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技术问题》[J],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3:5-6.
  8. 王安顺主编:《社区矫正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32.
  9. 程潮主编:《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38-44.
  10. 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J],法学研究,2020:65.
  11. 胡陆生:《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5:61.
  12. 陈录生:《西方社会化理论与中国人的社会化》[J],中州学刊,1997:52.
  13. 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5.
  14. 喻少如、邓稀文:《法治末梢中的乡镇司法所——围绕司法行政职能展开的考察》[J],社会科学,2023:183.
  15. 甘韬、佟雪飞、马文涛:《青海省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20:100.
  16. 吴宗宪,肖艳秋:《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及其解决对策》[J],齐鲁学刊,2024:84.
  • 作者简介:杨宇,2000-,女,山东省,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参考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26-29.

曹虹:《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现状与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49.

孙文虹:《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的评价与重构》[J],社会科学辑刊,2015:93-94.

苏明月:《基层治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体系研究》[J],河北学刊,2024:210.

黎莹,覃如峥:《增权视野下未成年犯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探析———以广西河池市X司法所为例》[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48.

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

王世洲:《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技术问题》[J],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3:5-6.

王安顺主编:《社区矫正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32.

程潮主编:《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38-44.

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J],法学研究,2020:65.

胡陆生:《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5:61.

陈录生:《西方社会化理论与中国人的社会化》[J],中州学刊,1997:52.

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5.

喻少如、邓稀文:《法治末梢中的乡镇司法所——围绕司法行政职能展开的考察》[J],社会科学,2023:183.

甘韬、佟雪飞、马文涛:《青海省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20:100.

吴宗宪,肖艳秋:《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及其解决对策》[J],齐鲁学刊,2024:84.

作者简介

  • sci-open@163.com
    北京师范大学 , 中国